1.建筑內設置中庭時,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,采用防火卷簾時,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.00h,并應符合規范相關規定。
2.民用建筑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,確有困難時,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。
3.廠房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。除甲類廠房外的一、二級耐火等級廠房,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規范規定,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團難時,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。
4.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,甲、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、窗、洞口。對于丙、丁、戊類倉庫,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,需采用與防火培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,如甲級防火門、防火卷簾,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.0m,高度*控制在4.0m以下,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。
5.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,墻上的門、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、窗,確有困難時,可采用防火卷簾,但應符合相關規定:
1)甲、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。
2)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。